中信重工开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信阳中重特种机器人有限公司、信阳市人民政府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民辖终1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中重特种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高新区工十四路。
法定代表人:郭成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志刚,男,中信重工开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亦生,男,信阳中重特种机器人有限公司项目协调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
法定代表人:蔡松涛,该市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义春、凌少奎,信阳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迎宾大道6号。
负责人:杨浩威,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旺,河南问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华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文化街华银玫瑰园4号楼。
法定代表人:万汉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中信重工开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许开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信阳中重特种机器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人民政府、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阳华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中信重工开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19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
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信阳中重特种机器人有限公司提
出撤回上诉,并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信阳中重特种机器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信阳中重特种机器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应祥
审判员  朱长华
审判员  黄共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温运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