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23民初825号
原告:中信重工开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火炬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安县**煤矿,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南**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中信重工开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安县**煤矿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信重工开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 君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