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重工开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中信重工开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新安县某某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23民初825号 原告:中信重工开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火炬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安县**煤矿,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南**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中信重工开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安县**煤矿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信重工开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 君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