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04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重工开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南票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执行中信重工开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辽宁南票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做出(2020)辽1404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辽宁南票煤矿有限公司给付货款526555.9元,执行费7666元。于2022年2月1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9月19日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辽宁南票煤矿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辽1404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