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2331执857号
本院在执行禄丰龙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禄丰胜达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8)云2331民初199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禄丰胜达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李荣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由被执行人禄丰胜达建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禄丰龙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款110962.5元。在执行中,已从被执行人账上扣划了1万元并支付给了申请人。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进行调查了解,查询情况及执行情况如下:
一、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对被执行人禄丰胜达建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未查到有股权登记情况;对禄丰胜达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开户信息查询,查到其在富滇村镇银行有开户,以上账户均无大额存款,已依法冻结。对其名下财付通进行查询,没有查到存款。以上账户已依法冻结。
二、对其名下车辆查询,未查到车辆信息。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禄丰胜达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查询,没有查到房产登记信息。
四、对被执行人禄丰胜达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林权进行查询其名下无林权。
五、对被执行人禄丰胜达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无土地登记。
综合以上查控手段,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禄丰胜达建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禄丰胜达建筑有限公司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本院已将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向申请人禄丰龙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通报,并将相关法律规定向申请人进行了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俊文
书记员 李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