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胜达建筑有限公司

云南节乐科技有限公司、禄丰胜达建筑有限公司(原昆明温泉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331财保8号
申请人:云南节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6183066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禄丰胜达建筑有限公司(原昆明温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2168222655。
法定代表人:安旌旗,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云南节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禄丰胜达建筑有限公司在禄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承建的禄丰县土官镇公租房小区主体建设工程拨款中的9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云南节乐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并提供保证金35000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节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禄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拨给申请人禄丰胜达建筑有限公司的禄丰县土官镇公租房小区主体建设工程款中的9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