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皖1302执1307号
宿州市泰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57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洋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被执行人江苏洋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洋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王秋灵
审判员 陈万军
书记员 丁绿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