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2民初2572号
原告:***,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洋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沛路186号永业世纪花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观法,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原告***与被告徐州洋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观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州洋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观法、***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徐州洋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观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敏
审 判 员 朱 静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