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洋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063某某与江苏洋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观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02民初4063号 原告:***,男,1984年3月23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被告:江苏洋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沛路186号永业世纪花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华观法,男,1967年4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男,1971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洋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海公司)、华观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3827元及与逾期利息(以11382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月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3日,因洋海公司***项目部急需发放工人工资,洋海公司委托华观法、***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借期三个月,月息5%。借款到期后,被告归还了前期借款利息10万元后,拒绝支付余款。原告于2014年1月29日报警,华观法、***自愿替洋海公司还款并在公安机关向原告出具借条。但华观法、***至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经查明,2016年1月19日,***以同一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2016)苏0302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洋海公司在判决生效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借款68788.81元及利息(以68788.81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4年5月4日计算至本金实际支付之日);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洋海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苏03民申105号民事裁定提审该案。经审理该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8)苏03民再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撤销本院(2016)苏0302民初360号民事判决;2、发回本院重审。 本院再审期间,***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2016)苏0302民初360号要求洋海公司承担偿还借款的诉请。同日,洋海公司因***上述撤诉申请,向本院撤回了再审请求。本院于当日作出了(2018)苏0302民再1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洋海公司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在(2016)苏0302民初360号案件再审期间撤回了要求洋海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现又以同一事实理由重复起诉,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0元,退回原告。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敏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毅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