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948***与江苏长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4948号
原告:***,女,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丽华,女,系原告女儿。
被告:江苏长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53791121G,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商泱路(交管所边)988号。
法定代表人:潘犇。
被告:***,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舒城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长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74元,减半收取计59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汤秋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夏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