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执恢35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腾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周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腾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的(2019)苏1283民初8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解除申请执行人江苏腾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签订的编号为0001462号、0001463号的《塞纳公馆商品房认购协议》;二、被执行人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江苏腾彩建设有限公司购房款2028666元及利息(其中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以783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以64506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三、被执行人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腾彩建设有限公司违约金2028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92元,减半收取计13096元,由被执行人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由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加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后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并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实际控制)及数套房产(另案处理),后因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此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于2020年8月22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3月23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撤回执行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所有执行措施,故书面撤回执行申请。后本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83民初8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丰海东
审判员 熊小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