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03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腾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783055373,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广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3020128915,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告江苏腾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广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203民初4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203民初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伟
审判员 刘安丰
审判员 彭建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戴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