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腾彩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腾彩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日月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执恢54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腾彩建设有限公司(原泰州市腾飞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日月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王国权,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腾彩建设有限公司(原泰州市腾飞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日月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泰商初字第0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江苏日月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腾彩建设有限公司(原泰州市腾飞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承揽价款100000元;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日月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严忠明同意,于2021年3月23日决定将江苏日月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4月6日,本院作出(2021)苏1283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江苏日月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江苏日月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本院又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苏1283破7号民事裁定,宣告江苏日月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终结破产程序。2022年5月19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日月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本院裁定宣告破产,对其执行程序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泰商初字第0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季江东
审 判 员  陈建忠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嘉鑫
法官助理  陈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