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指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俊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指前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指前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3民初1355号
原告:南京俊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790320919,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勇承,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指前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08814418X8,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负责人:**。
被告:江苏指前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95535879X,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闵守志。
原告南京俊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指前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指前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俊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7元,减半收取693.5元,由原告南京俊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