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苏1183民初5100号
原告尚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永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刘梦龙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诉称两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888000元,造成了原告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原告。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两被告均与原告签订了合同或协议,原告尚高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江苏永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的劳务费888000元,有合同依据,被告江苏永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亦将此款支付给被告***,被告***系“宝华老街”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被告***依据合同取得该工程款,有合法根据,且原告尚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对“宝华老街”工程款尚未结算。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8日广州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与原告尚高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智能化工程材料设备安装分包合同”一份,广州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将承接的“宝华山佛文化展示暨杨柳泉古山镇复建项目工程(简称宝华老街)”分包给原告,工程承包范围,采用包工包料。原告又将该工程的“弱电系统”转包给句容林鸿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并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一份,合同价暂定784万元。被告***系句容林鸿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被告***已完成该项工程,该工程尚在审计中,被告***与原告尚高科技有限公司就该项工程款尚未结算。2017年11月18日,原告尚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被告江苏永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就“宝华老街”的劳务进行分包,劳务报酬为150万元。在2018年3月19日开具了15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原告,同日,原告向被告江苏永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汇款888000元,被告江苏永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将该款支付给被告***。
另查明,被告***与被告江苏永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书一份,由被告***承包经营“宝华老街”工程的劳务。
2019年7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判如所请。
驳回原告尚高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70元,减半收取653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许社民
法官助理 奚俊杰
书 记 员 万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