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欧亚水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物业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民初1807号 原告:江苏欧亚水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南新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85027244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河口区物业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河滨路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ERLBN8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海康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RGQW68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东营市河口区财政局,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03004509306C。 负责人:***。 原告江苏欧亚水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河口区物业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欧亚水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欧亚水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欧亚水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欧亚水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38元,已减半收取计3569元,由江苏欧亚水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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