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2627民初245号
原告:文山市三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文山市新平街道红旗社区开化南路金色水车住宅小区F-5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元凯,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文山州海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文山市东风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辅,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广南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心,住所地广南县莲城镇永安社区**号。
法定代表人:周俊,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文,云南章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敏,男,1968年7月12日生,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系该中心职工。
原告文山市三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文山州海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南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文山市三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文山市三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山市三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4元,由文山市三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加荣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蒙德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