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文山市三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2627执2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11日生,汉族,城镇居民,重庆市垫江县人,现住云南省广南县。
被执行人:文山市三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地址:文山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76040178XX。
被执行人:文山州海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地址:文山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797206515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文山市三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州海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文山市三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1000.00元作为案件执行款,现被执行人文山市三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州海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