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宇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4民初816号 原告:江苏***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镇南路5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航空五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襄矿集团恒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沁县册村镇后沟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江苏***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江公司)、被告山西襄矿集团恒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华江公司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5000元(设备总价款的5%);2、被告恒通公司、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华江公司因项目运营需要向原告(历史名称:江***液体装备有限公司)购买机器设备,双方于2013年9月2日、2014年8月14日分别签订《订购合同》各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102万元和8万元的机器设备,总价款为l10万元。后被告一加入被告二的项目,原告及二被告公司经协商约定将上述两合同中被告一的权利义务转移给被告一,三方于2016年10月31日签订《三方协议》和《质保余三方协议》各两份。其中《三方协议》约定原告与被告一就之前原告与被告二签订的两份订购合同重新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质保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0%,于验收合格后12个月或开箱验收合格后18个月内支付:另,《质保金三方协议》约定质保金由被告一支付给被告三,再由被告三向原告代付。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交付机器设备,被告已于2018年4月确认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被告一共支付货款99万元,尚欠货款11万元(总价款的10%)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二、三均同意支付,但实际一直未到账,继而引发本案诉争。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完全履行交货义务,被告一亦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会议义务,被告拒不支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被告二、三也表示案涉款项由其支付,即同意债务的加入,故应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在诉状中陈述,其据以支持其诉请的合同系原告**公司、被告华江公司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而该采购合同明确约定了:“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该采购合同约定了合同签订地为西安市未央区。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梁勍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