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3949号
原告:江苏***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051879588Q,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街道镇南路5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由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泰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3YT3F90,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栖云山路6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泰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申请撤诉,并明确拒绝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