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5276号之一
原告:江苏***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051879588Q,住江苏省海安市海安街道镇南路5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祎,海安市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汉粤净化设备(浙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2JDK310F,住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新埭镇创新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汉粤净化设备(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8元,减半收取2004元,诉讼保全费1470元,合计3474元,由被告汉粤净化设备(浙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林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