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7796号之一
原告:江苏***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街道镇南路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051879588Q。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疆信汇峡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伊吾县淖毛湖镇兴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23MA77ANGL7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信汇峡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信汇峡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信汇峡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345元,由原告江苏***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