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昱泰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昱泰建设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振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13执265号
江***建设有限公司、**、
***、宿迁市振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江***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市振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宿迁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0月26作出的(2020)宿仲裁字第8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律师费用、仲裁费及保全费共计112863.6元,本案执行费1593元。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以电子(邮寄)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另向本案汇入执行费1593元(已拨付国库)。申请执行人江***公司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至此,申请执行人江***公司申请执行宿迁仲裁委员会(2020)宿仲裁字第85号仲裁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