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昱泰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昱泰建设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振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财保11号

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596997357H,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千百美商务广场办公写字楼1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战,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宿迁市振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677009728D,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渤海路69-22号。

法定代表人:何泼。

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宿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宿迁市振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保全金额为120000元。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的保全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2020年7月22日,宿迁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宿迁市振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魏良军

审判员  王冬冬

审判员  吴振环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