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4851号
原告:江苏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区黄运路14号。
法定代表人:**。
破产管理人:江***律师事务所。
诉讼代表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11日生,住**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9月8日生,住**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皓玮,男,1990年3月18日生,住**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区千百美商务广场办公写字楼14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固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经济开发区吴中宿城工业园标准厂房C-2栋2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2月14日生,住**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1日生,住**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8月3日生,住**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7年6月1日生,住**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4月14日生,住**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钱皓玮、江***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固茗建设有限公司、**、**、**、**、***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江苏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张 啸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