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82民初1742号
原告:***,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杨浩,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倩莹,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康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东塍镇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580359748N。
法定代表人:李振杰。
被告:台州永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东大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463024003。
法定代表人:金欧阳。
被告:临海市康正造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河头镇前山二村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564429662G。
法定代表人:李宏波。
被告:临海市涌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涌泉镇双闸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1082002675722P。
法定代表人:马韬。
第三人:蒋顺友,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第三人:冯贻顺,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与被告临海市康润建设有限公司、台州永建建设有限公司、临海市康正造田有限公司、临海市涌泉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蒋顺友、冯贻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1186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鲍利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徐正敏
代书记员 董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