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82民初1511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杨浩,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倩莹,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康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东塍镇娄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580359748N。
法定代表人:李振杰。
被告:台州永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东大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463024003。
法定代表人:金欧阳。
被告:临海市康正造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河头镇前山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564429662G。
法定代表人:李宏波。
被告:临海市涌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涌泉镇双闸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1082002675722P。
法定代表人:马韬。
第三人:蒋顺友,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第三人:冯贻顺,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与被告临海市康润建设有限公司、台州永建建设有限公司、临海市康正造田有限公司、临海市涌泉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蒋顺友、冯贻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金珊珊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代书记员 金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