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2民初5056号
原告:成都市四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成都市四友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崇州市道明镇。
法定代表人:范青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乾勇,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成龙大道二段。
负责人:徐蓬营。
被告: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
原告成都市四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四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四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成都市四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贤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