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执188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四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范青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乾勇,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九寨沟岷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唐中华,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四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九寨沟岷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已依法报告财产,但未依法履行。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到期债权。经查,四川省九寨沟人民法院已启动对被执行人四川九寨沟岷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资产处置程序,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向四川省九寨沟人民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唐中华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87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72,405元及利息,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986被执行人未缴纳。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羊 虎
审 判 员 陈 琳
审 判 员 毛德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海栖
书 记 员 曾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