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盛美电器有限公司

盐城市盛美电器有限公司、江苏湃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4589号
原告:盐城市盛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程泽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湃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海洋工程特种装备产业园园区北中2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山,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盐城市盛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湃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盐城市盛美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盛美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盛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市盛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常 备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孙玉博
书 记 员  丁雅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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