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盛美电器有限公司

**意、盐城市盛美电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民初1845号 原告:**意,男,199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告:盐城市盛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意与被告盐城市盛美电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意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意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意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艳 书 记 员 刘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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