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执2387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盛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金沙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沿海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盛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沙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的(2022)苏0981民初17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金沙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金沙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664859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