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盛美电器有限公司

东台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81民初6209号
原告:东台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望海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199号。
原告东台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台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台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8元,减半收取1484元,由原告东台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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