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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画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民初1880号之一
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港路。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佐,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明光北路1166号。
法定代表人:冷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林,北京市中联创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延峰,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画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大街36号04幢318室。
法定代表人:宋玲伟。
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南京画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 晔
审判员 谢慧岚
审判员 臧文刚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何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