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73行初7063号
原告:**奥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日丽中路757号2501室-5。
法定代表人:俞虹。(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冬,北京隆源天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军,北京柳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阳,该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迎春,该局审查员。(到庭)
第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巍,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沁兰,女,1993年6月22日出生,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到庭)
原告**奥胜贸易有限公司(原*****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第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的(2017)京73行初8862号行政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终666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胜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冬、邱军,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阳、陈迎春,第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巍、赵沁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3378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系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原告就第三人拥有的专利号为201110186967.X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被诉决定认为:本专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与创造性。据此,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原告不服被诉决定,诉至本院称:一、被诉决定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8的保护范围清楚、权利要求1-8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不缺乏必要技术特征、说明书公开充分的认定存在错误。1.
被诉决定对于“主壳体”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解释,表明了本专利公开的内容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主壳体”的含义混乱不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及说明书中均没有限定挡风件的宽度的测量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被告所指的两个端点是挡风件哪个部分处的端点。2.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没有公开角形架20是用于安装、固定翅片组件,附图中也仅能看出,挡风件设置在翅片组件左侧这一种实施方式。如被告坚持角形架是用于安装、固定翅片组件,则可以理解为角形架设置在翅片组件的任一侧上且用于安装、固定翅片组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公知常识。3.被告对于权利要求1不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认定错误。4.被告对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认定错误。二、被告对于权利要求1-8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认定存在事实错误。1.被告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不具有新颖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属于认定错误。2.被告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0不具有新颖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属于认定错误。3.被告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3的凸缘与证据2、6、8结合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挡风件,从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3的组合/证据6和3的组合/证据8和3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认定错误。4.被告在被诉决定中认定的其他事实有误。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第三人述称:同意被告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本专利
(一)专利权人:第三人
(二)发明创造名称:蒸发器
(三)专利号:201110186967.X
(四)申请日:2011年7月5日
(五)授权公告日:2014年12月10日
(六)被诉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蒸发器,包括:
主壳体;
翅片组件(10),设置在所述主壳体内;以及
角形架(20),设置在所述翅片组件(10)的一侧,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挡风件(30),所述挡风件(30)设置在所述角形架(20)与所述翅片组件(10)之间的连接缝隙处,并呈长条状沿所述连接缝隙延伸。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蒸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挡风件(30)朝向所述的翅片组件(10)延伸并部分覆盖所述翅片组件(10)的前表面。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蒸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挡风件(30)的宽度为3.0-8.Omm。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蒸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挡风件(30)内表面与所述翅片组件(10)的前表面之间的距离为0.5-2.Omm。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蒸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挡风件(30)与所述角形架(20)一体成型。
6.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蒸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挡风件(30)上设有卡接部,所述角形架(20)上设有限位部,所述卡接部与所述限位部相匹配。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蒸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部为凹槽部,所述卡接部为凸起部。
8.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蒸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蒸发器还包括前壳体,所述前壳体罩设在所述翅片组件(10)前表面的外侧,所述挡风件(30)朝向所述的翅片组件(10)延伸的部分位于所述前壳体的内侧。”
二、证据及区别技术特征
(一)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2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5192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证据2公开了一种可匹配不同功率的分体室内空调器,底座207的原有风腔左侧壁206已被取消,仅保留定位螺钉用的凸台214,底座207的风腔右侧壁213尽量做小,比图1中的风腔右侧壁203的高度变低,其高度略大于空调器风扇208的直径即可。如附图4、5、6所示,本实用新型的分体室内空调器包括空调器底座207、外罩209、固定于空调器内的风扇208、以及通过一活动端板212和一固定端板、跨装在风扇208上方的蒸发器201,活动端板212采用塑胶材料注塑成型,其形状尺寸与蒸发器201的端面相配合,蒸发器201先嵌入塑料的活动端板212中,再通过螺钉204将活动端板212固定到底座207的凸台214上。蒸发器201连接固定端板的一边的安装方法和原理与图1中现有技术所示基本一致。当然,本实用新型的分体室内空调器可在蒸发器201的两端均设置活动端板212,同时取消风腔右侧壁213,其整体的技术效果是一致的。
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存在的区别特征为:“还包括挡风件(30),所述挡风件(30)设置在所述角形架(20)与所述翅片组件(10)之间的连接缝隙处,并呈长条状沿所述连接缝隙延伸”。
(二)证据3:公开日为1997年6月24日,公开号为JP特开平9-166335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文本及其中文翻译。证据3公开了一种在主体内设置热交换器和送风机而成的空调用室内机。图1是显示权利要求1的发明的实施方式的重要部分的图。附图标记1表示空调用室内机的热交换器,热交换器1具有主体部2,所述主体部2是通过在未图示的多个制冷剂管上安装由像铝那样的导热性较好的金属材料制成的散热片而构成的,在主体部2的两端部各自形成有u型管2a、2b。设置隔热模块部件3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热交换器1的U型管2a、2b产生结露并对热交换器1进行支承。隔热模块部件3是由具有隔热性的材料、例如聚苯乙烯那样的合成树脂材料构成发泡材料制成。隔热模块部件3具有第1支承模块部4、第2支承模块部5、连结第1支承模块部4和第2支承模块部5的连结部6,所述第1支承模块部4形成有用于容纳包含u型管2a的热交换器1的一侧端部la的凹部4a,所述第2支承模块部5形成有用于接收包含U型管2b的热交换器1的另一侧端部lb的凹部5a,第1支承模块部4、第2支承模块部5以及连结部6一体成形。图2表示通过隔热模块部件3容纳并支承热交换器1的状态。凹部4a形成为与热交换器1的一侧端部la的外形形状相应的形状,通过将热交换器1的一侧端部la嵌入凹部4b,包含u型管2a的一侧端部la被第1支承模块部4覆盖,从而与外部空气相阻断。热交换器1的另一侧端部lb被形成于第2支承模块部5的凹部5a接收。凹部5a形成为与另一侧端部lb的外形形状相应的形状,并仅接收另一侧端部lb的大致一半。为了覆盖另一侧端部lb的剩下的一半从而使其与外部空气相阻断设置有同样由隔热发泡材料制成的垫部件7。在垫部件7上形成有与热交换器1的另一侧端部lb的外形形状相应的凹部7a,通过将垫部件7紧贴并固定在第2支承模块部5的规定位置,第2支承模块部5和垫部件7协同工作并完全覆盖热交换器1的另一侧端部lb,从而能够将包含U型管2b的另一侧端部lb与外部空气相阻断。这样,由于热交换器的至少两端部被由发泡材料构成的隔热模块部件覆盖,因此,这些部分与外部空气相阻断,难以产生结露。而且,热交换器由隔热模块部件支承、且被固定在主体上,因此不需要以往所必需的安装凸缘。另外隔热模块为发泡材料,因此能够使其具有适当的缓冲效果,从而能够有效地防止在室内机的运送过程中热交换器因冲击等而损坏。并且,还可以将隔热模块部件兼用作主体。
(三)证据5:公开日为1985年5月25日,公开号为JP昭60-93239A日本公开特许公报文本及其中文翻译。证据5公开了一种分离型空调的室内单元,包括板翅型热交换器2,被插通在制冷时使制冷剂流通的冷却管2a,和在制热时使通过锅炉得到的温水流通的温水管2b,(3)是设置于热交换器(2)的上部后方的第一横流风扇,(4)是设置于热交换器(2)的下部后方的第二横流风扇,(5)(6)分别是横流风扇(3)(4)的送风机外壳,由它们形成空气流通路。(9)是配设于热交换器(2)的下部的泄水盘,将该泄水盘(9)的外壁(10)设为曲线形状,作成第二横流风扇(4)的稳定器。(11)是安装于热交换器(2)的上表面的后角部的第一横流风扇(3)的稳定器。由这些稳定器(10)(11)和送风机外壳(5)(6)形成上部吹出口(12)和下部吹出口(13)。在该上部吹出口(12)、下部吹出口(13)分别配设有转动自如的风向变更叶片(14)。(15)是位于热交换器(2)的前方的吸入格栅。(16)是隔热材料,如图2所示将底面(17)粘接于热交换器(2)的上表面,将后表面(18)粘接于稳定器(11)的前表面。(19)是载置于该隔热材料上的L型的遮蔽板,位于热交换器(2)之前的角部。该遮蔽板(19)的垂直片(20)的下端(21)如图2所示延伸至比稳定器(11)的下端(22)低的位置。(23)是固定框,被载置于遮蔽板(19)上表面(24),如图3所示,将该框(23)的水平片(5)固定于遮蔽板(19)的上表面(20),将后部立起片(27)如实线箭头所示固定于稳定器(11)的左右的伸出片(27),将前部的垂下片(28)固定于热交换器(2)的管板(29)。另外,该固定框(23)的前部立起片(30)与前面面板(31)的背面抵接并被螺丝(32)固定。在接近吸入格栅的热交换器之的角部安装横流风扇的稳定器,在该热交换器之前的角部安装比稳定器的下端更低地延伸的遮蔽板,使充满热交换器的上部的空气沿着稳定器流向上方,因此,能够减少充满热交换器的上部的空气接触吸入格栅的背面而使吸入格栅因该空气的热发生变形的可能性。
(四)证据6:公开日为2006年8月17日,公开号为JP特开2006-214670A日本公开特许公报文本及其中文翻译。证据6公开了一种空调机的热交换器的安装结构,室内机x的内部,如图6一图8所示,构成为适当地配设有:在吸入室内空气的同时将经过热交换的空气输出至室内的送风机5;对由该送风机5送入的室内空气与冷媒之间进行热交换的热交换器4;承接由于冷凝在该热交换器4等产生的水滴的前排水盘7a及后排水盘7b。上述热交换器4,由3个热交换体4a连接构成,在上述热交换器4的左侧端部4L上以突出的状态设置有U字状的弯管4c,该弯管4c连接贯穿热交换器4内部的多个冷媒管之中相邻2个冷媒管。进一步,覆盖上述弯管4c以支持上述热交换器4的树脂制左侧板20与上述热交换器4的上述左侧端部4L相连接。需要说明的是,图中的4b是间隔着狭小的间隙的、由多个金属制翅片层叠形成的翅片组。
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存在的区别特征为:“还包括挡风件(30),所述挡风件(30)设置在所述角形架(20)与所述翅片组件(10)之间的连接缝隙处,并呈长条状沿所述连接缝隙延伸”。
(五)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6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1884928B中国发明专利。证据7公开了一种空调机及其组装方法,可使组装性提高,且防止密封性被破坏。该空调机1具有被隔板20隔成鼓风机室24和热交换器室21的主体1A;设于所述鼓风机室24内的鼓风机单元25;由一对热交换器固定板50、51固定在所述热交换器室21内的热交换器22,其中,在装入主体之前,预先将所述一对热交换器固定板50、51分别固定到所述热交换器(22)的两端而构成热交换器组件200,同时,在设于所述主体1A的左右两侧面4、5的各内面的隔热材料52上形成有将该热交换器组件200插入所述主体1A内时的定位用切缝90。在热交换器组200中,如图5及图6所示,在未配置气管36及油管37的一侧的热交换器22的管板60上形成向该热交换器22的延长方向凹陷的U槽60A,将从温度传感器54延伸的传感器配线57插入U槽60A内,并折向热交换器22的吸入侧,在将热交换器固定板51螺丝固定时,由该热交换器固定板51将埋入有传感器配线57的U槽60A的开放端堵住,将传感器配线57保持在U槽60A内。而且,如图7所示,传感器配线57和U形槽60的间隙由腻子80填埋,由此,将传感器配线57固定到U字槽60内。
(六)证据8:公开日为2009年1月21日,公开号为CN101349468A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证据8公开了一种壁挂式空调室内机,底壳1在内部形成室内机的框架。底壳1的前面安装前面板3来构成室内机的外观。而且,安装着前面板3的底壳1被安装在室内的墙壁上。在底壳1和前面板3之间,形成可以安装以下要说明的多个部件的空间。在前面板3的前方,安装具有前吸气格栅5的吸入面板7,来形成室内机的前面外观。而且,在吸入面板7的上端,设置铰链部分来使吸入面板7转动打开。前吸气格栅5是从需要调节空气的空间向室内机中吸入空气的通道,并与吸入面板7成为一体。另外,在前面板3的上面也形成左右方向的上吸气格栅3′,上吸气格栅3′与前面板3形成一体或另外分离设置。在前面板3的后方安装热交换器9。通过前吸气格栅5和上吸气格栅3′吸入的空气经过热交换器9时进行热交换。为了固定热交换器9,在底壳1的左侧设置热交换器固定支架8的同时,右侧设置与热交换器9的螺栓连结端9a相对应的固定端板8′。而且,在固定端板8′上需要形成螺栓连结孔8″。在固定支架8的前部上侧,形成插入热交换器9左端部分的插入槽8a,在插入槽8a内部,凸出形成固定热交换器9的左侧U形弯头9C的多个凸起8b。
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8的区别特征为:“还包括挡风件(30),所述挡风件(30)设置在所述角形架(20)与所述翅片组件(10)之间的连接缝隙处,并呈长条状沿所述连接缝隙延伸”。
(七)证据9:公开日为2002年3月27日,公开号为JP特开2002-89875A日本公开特许公报文本及其中文翻译。证据9公开了一种空调,在图中,1是室内机的树脂制的箱体基部,通过热交换器固定部件3将热交换器2安装于箱体基部1。排水盘4被设置在热交换器2的垂直下方向,对冷凝水•清洁剂进行回收•排水。装饰面板5在外廓部具有吸入口,所吸入的空气按顺序穿过由热交换器2、热交换器固定部件3形成的风路,通过风扇12从吹出口14吹出。基于清洁剂的清洁从该装饰面板5的吸入口13进行喷雾。通过在装饰板5和热交换器2之间配置成为分隔壁6的部件,成为清洁剂不飞散•附着到箱体基部1其他内部构造部件的构造。根据上述的实施方式,通过在兼作空气的吸入口的装饰面板5和热交换器2之间设置成为分隔壁6的部件,从而能够防止基于市场贩卖的空调热交换器用喷雾清洁剂涂覆的对构成箱体基部1的聚苯乙烯等塑料部件的扩散,能够安心使用清洁剂。此外,通过从热交换器2两端的热交换器固定部件3在装饰面板5和热交换器2之间竖立分隔壁6,从而能够覆盖用户不拆解箱体而能够目视的范围即喷雾清洁剂飞散的范围。也就是说能够通过最小限度的部件设置而提升最大限度的效果。图3是表示实施方式二的图,是分隔壁与热交换器固定保持部件一体化的空调的立体图。如图所示,通过将分隔壁6与热交换器固定部件3一体化,从而成为比实施方式一部件件数少的构造。
(八)证据10:公开日为2003年6月2日,公开号KR2003-0043035A的韩国专利以及部分文本的翻译。证据10公开了一种空调室内机,其空调包括:设置在壁面的机架(52);在机架(52)的前方横长配置的送风风扇(54);旋转所述送风风扇(54)的马达(56);位于所述送风风扇(54)的前方和上侧的热交换器(58);前而板(94),其与所述机架(52)的前方结合而与机架(52)一起形成热交换器(58)、送风风扇(54)、马达(56)的收纳空间,且在下侧形成排出口(94a);在所述前面板(94)的前方可旋转地结合的吸入架(96);网状的空气滤清器(98),设置在所述吸入架(96)与热交换器(58)之间,捕获空气中的异物;排出架(99),形成有接收从所述热交换器(98)滴落的凝结水的漏水板部(99a),在该漏水板部(99a)的下侧可旋转地连接有风向调节部件(99b)。在所述机架(52)的前方形成有由左侧支撑部(70)和右侧支撑部沼幼构成的支撑机构,其中,左侧支撑部(70)将所述送风风扇(54)的左侧可旋转地支撑,并且插入设置有所述热交换器(58)的左侧端;右侧支撑部(80)距左侧支撑部(70)相隔所述送风风扇(54)的横向长度距离而形成,并且形成有一所述马达(56)的轴(57)贯通的贯通孔部(80a),且插入有所述热交换器(58)的右侧端。所述热交换器(58)由冷媒通过的冷媒管(60)、所述冷媒管(62)外侧的销(62)、配置在所述销(62)的侧面端部而保护销(62)的左、右侧端板(64、66)构成,左侧端板(54)插入到形成于所述左侧支撑部(70)的前端侧的插入四槽部(72),右侧端板(66)插入到形成于所述右侧支撑部(80)的前端侧的插入凹槽部(82)。图5是表示本发明的空调中热交换器与支撑部结合的状态的剖视图。所述左侧支撑部(70)及右侧支撑部(80)的插入凹槽部(72、82)内侧面各自突出形成有嵌入到形成于所述热交换器(58)的左、右侧端板(64、66)上的孔部(64a、66a)的钩部(76、86),左、右侧端板(64、66)与所述左、右侧支撑部(70、80)的插入凹槽部(72、82)嵌合,所述左侧支撑部(70)或右侧支撑部(80)形成有所述热交换器(58)的冷媒管(60)贯通的孔部(74),冷媒管(60)的一侧向左侧支撑部(70)或右侧支撑部(80)的外侧延伸。
三、其他事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8)京行终6666号行政裁定书认为:
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记载,其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主题名称为“蒸发器”,其包括:主壳体;设置在所述主壳体内的翅片组件(10);设置在所述翅片组件(10)的一侧角形架(20);以及设置在所述角形架(20)与所述翅片组件(10)之间的连接缝隙处,并呈长条状沿所述连接缝隙延伸挡风件( 30 )。同时本专利说明书0002 段明确记载“在壁挂式空调器室内机的生产过程中,由于受加工工艺水平限制,致使两器加工波动,蒸发器翅片与角形架缝隙大,存在出风不均、凝露严重等质量隐患。”该说明书0004段明确记载“本发明旨在提供一种蒸发器,以解决现有技术中蒸发器翅片与角形架缝隙大,存在出风不均、凝露严重等质量隐患的技术问题。”同时该说明书0013段亦明确记载“…因有挡风件阻挡,相当于加大此处的阻尼系数,能够保持与蒸发器其他翅片位置相近的进风速度,均衡换热面积,有效解决出风不均、凝露严重等质量隐患。”因此,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的记载,和各方当事人在二审庭审中的陈述,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基于蒸发器翅片与角形架缝隙大,所引起凝露等技术问题,进而通过增设挡风件以加大缝隙处的阻尼系数,而避免凝露的产生。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角形架位于壁挂式空调器室内机主壳体内。证据3中文译文0003 段明确记载“发明所要解决的课题…由此,在针对热交换器的结露问题需要采取一些对策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其端部的U型管附近的外形形状变复杂的部分,具有容易产生上述问题的倾向。”该中文译文0005 段明确记载“…所述热交换器在两端部具有U型管,在该空调用室内机中设置隔热模块部件,所述隔热模块部件由用于以阻断外部空气的方式覆盖所述热交换器的至少两端部、并同时支承所述热交换器的发泡材料构成,通过该隔热模块部件将所述热交换器固定在所述主体内。所述隔热模块部件可以用具有例如热绝缘性的合成树脂发泡材料构成。在这种情况下,隔热模块部件也可以由完全覆盖热交换器的另一侧的第2部件这两个部件构成。”同时该中文译文0006 段明确记载“这样,由于热交换器的至少两端部被由发泡材料构成的隔热模块部件覆盖,因此,这些部分与外部空气相阻断,难以产生结露。…”基于证据3中文译文的上述记载可知,证据3虽然也是避免结露的产生,但其主要解决是U型管部位产生结露的技术问题,并且是通过使用由发泡材料所构成的隔热模块覆盖热交换器两端,从而阻断热交换器两端与空气接触,进而解决结露的技术问题。而且证据3中的隔热部件30 可以作为隔热模块或者兼用作主体(相当于本专利的外壳)。基于上述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证据3所公开内容的分析: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系因蒸发器翅片与角形架缝隙大而形成的凝露,而证据3系因U型管部位与空气接触所形成结露,二者所面临的技术问题不同。其次,本专利权利要求1系通过增设挡风件而加大缝隙处的阻尼系数,解决凝露的产生,而证据3系通过将热交换器两端用发泡材料覆盖形成阻断空气,解决结露的产生。最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角形架是位于壁挂式空调器室内机的主壳体内,而证据3 中的隔热部件可以兼用作主体(相当于本专利的外壳)。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l和证据3相比二者在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用的技术构思与解决思路以及技术方案本身均存在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具备新颖性。
另查,原告提交的(甬市监)名称变核内[2018]第022450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显示,原告原为*****空调有限公司,其企业名称于2018年12月28日,经浙江省**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为**奥胜贸易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证据2-3、证据5-1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被诉决定认定的内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8是否具备新颖性与创造性。
一、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首先,关于原告认为被诉决定中对于“主壳体”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解释,表明了本专利公开的内容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主壳体”的含义混乱不清。对此,本院认为,本专利涉及空调器室内机,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蒸发器包括主壳体,翅片组件设置在主壳体内”,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该主壳体为室内机的主壳体,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确主壳体的结构以及其与翅片组件的配合关系。另外,被诉决定认定证据3的隔热部件30相当于本专利的外壳,但外壳并不完全等同于主壳体,且被诉决定对其他对比文件中结构的认定并不影响主壳体在本专利中的含义。
其次,对于原告主张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中均没有限定挡风件的宽度的测量方式。本院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本专利附图1的情况下,能够明确挡风件的宽度的测量方式,即测量的起点和终点分别在其宽度方向上的两个端点。
最后,对于原告主张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没有公开角形架20是用于安装、固定翅片组件,故权利要求1-8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本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说明书及其附图已经明确角形架与翅片组件之间的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记载可以明确地、毫无疑义地得出角形架确系用于安装、固定翅片组件,且角形架的安装位置是由空调室内机其他各个部分的安装关系共同决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知晓其装配位置。
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相应地,权利要求2-8亦符合上述规定,故原告的上述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认定本专利并未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原告主张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采用挡风件覆盖蒸发器翅片和角形架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均衡进风速度和换热面积,从而避免出风不均、凝露严重的问题。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挡风件必须在翅片组件和角形架之间沿缝隙的宽度方向延伸,并且角形架必须完全覆盖所述缝隙。如果挡风件在垂直于翅片组件和角形架之间的缝隙宽度的方向上延伸并且仅沿着缝隙延伸而不完全覆盖缝隙的话,该缝隙仍然存在,从而在蒸发器中仍会存在出风不均匀及产生凝露的情况,并不能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对此,本院认为,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蒸发器翅片与角形架缝隙大,存在出风不均、凝露严重等质量隐患,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明确限定在角形架与翅片组件之间的连接缝隙处设置挡风件,并呈长条状沿缝隙延伸,从而该挡风件能够遮挡角形架与翅片组件之间的缝隙,从而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无需将缝隙完全覆盖。因此,原告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在判断新颖性时,应当从专利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进行整体认定,若其中任何一方面存在差异时,则并不能当然认定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反之,若该专利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且具有相同的预期技术效果,则可以认定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
第一,本专利相对于证据3的新颖性。本院认为,证据3中文译文第0003段明确记载“发明所要解决的课题……由此,在针对热交换器的结露问题需要采取一些对策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其端部的U型管附近的外形形状变复杂的部分,具有容易产生上述问题的倾向。”该中文译文0005段明确记载“……所述热交换器在两端部具有U型管,在该空调用室内机中设置隔热模块部件,所述隔热模块部件由用于以阻断外部空气的方式覆盖所述热交换器的至少两端部、并同时支承所述热交换器的发泡材料构成,通过该隔热模块部件将所述热交换器固定在所述主体内。所述隔热模块部件可以用具有例如热绝缘性的合成树脂发泡材料构成。”同时该中文译文0006段明确记载“这样,由于热交换器的至少两端部被由发泡材料构成的隔热模块部件覆盖,因此,这些部分与外部空气相阻断,难以产生结露。”基于证据3中文译文的上述记载可知,证据3虽然也是避免结露的产生,但其主要解决的是U型管部位产生结露的技术问题,并且是通过使用由发泡材料所构成的隔热模块覆盖热交换器两端,从而阻断热交换器两端与空气接触,进而解决结露的技术问题。
基于上述分析,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系因蒸发器翅片与角形架缝隙大而形成的凝露,而证据3系因U型管部位与空气接触所形成结露,二者所面临的技术问题不同。其次,本专利权利要求1系通过增设挡风件而加大缝隙处的阻尼系数,防止凝露的产生,而证据3系通过将热交换器两端用发泡材料覆盖以阻断空气,防止结露的产生。最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角形架是位于壁挂式空调器室内机的主壳体内,而证据3中的隔热部件可以兼用作主体(相当于本专利的外壳)。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l和证据3相比二者在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用的技术构思与解决思路以及技术方案本身均存在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具备新颖性。
第二,本专利相对于证据5的新颖性。根据证据5说明书中文译文及其附图,证据5中遮蔽板19的作用是使充满热交换器的上部的空气沿着稳定器流向上方,减少充满热交换器的上部的热的空气接触吸入格栅的背面而使吸入格栅因该空气的热发生变形的可能性。遮蔽板19的下部20没有起到本专利的挡风件的“用于阻挡该连接缝隙处的出风”的作用,证据5的遮蔽板19的下部20不能相当于本专利的挡风件,证据5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挡风件。因此,证据5与本专利相比,技术方案与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不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具备新颖性。
第三,本专利相对于证据6的新颖性。原告认为证据6说明书附图2角形架右侧的长条状结构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挡风件。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证据6中并没有任何文字记载表明该长条状结构的连接方式及其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知晓其是左侧板20相连,亦或是与蒸发器相连,且由附图2也不能得出该左侧板20上具有类似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挡风件结构,更无法得知其是设置在角形架和翅片组件之间的连接缝隙处。其次,证据6中文译文说明书的发明效果部分记载,“根据本发明,确保了由于冷凝而在上述容纳部的侧壁与上述热交换器侧板之间产生的水滴向下方滴落的程度的间隙,进一步,不仅通过上述热交换器侧板还通过凸起片而由上述容纳部的侧壁来支持上述热交换器在左右方向上的移动负荷,因此能够实现防止由于水滴引起的腐蚀,且经得起左右方向上的冲击的强固的室内机。”可见,证据6的技术方案是为了防止水滴引起的腐蚀并对室内机进行加固,并未提出防止凝露产生的技术问题,更未提出通过设置挡风件而防止凝露产生的技术方案。因此,证据6并未公开本专利中的挡风件,原告的上述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第四,本专利相对于证据7的新颖性。原告认为证据7说明书附图5中的固定板50与51相当于本专利的挡风件。对此,本院认为,证据7中的侧板4、5是换热器的外壳,并不相当于本专利的角形架,固定板50、51和管板60通过螺钉70a、70b固定在一起,以通过插入侧板90A的导槽固定热交换器22,此时并不存在缝隙,且原告在起诉状中亦提及“该缝隙被固定板50、51完全封闭、密闭”,因此该固定板50、51并不具有本专利权1中限定的挡风件加大此处的阻尼系数,保持其与蒸发器其他翅片位置相近的进风速度,均衡换热面积的作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未被证据7公开,具备新颖性。
第五,本专利相对于证据8的新颖性。原告认为,证据8说明书附图3公开了挡风件,并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方案。对此,本院认为,根据证据8及其说明书附图,证据8中并没有记载固定支架8存在用于挡风的部件,亦未明确显示固定支架8上的凸起8b突出于固定支架向外延伸,故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出该固定支架8上具有类似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挡风件结构,更无法得知其是设置在角形架和翅片组件之间的连接缝隙处,并呈长条状沿连接缝隙延伸的结构,同时该结构也不具有本专利挡风件同样的功能。并且,证据8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3段记载了该凸起8b的作用为固定U形弯头9c。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8的技术方案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其技术方案未被证据8公开,具备新颖性。
第六,本专利相对于证据9的新颖性。原告认为,证据9公开的分隔壁6相当于挡风件,且证据9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对此,本院认为,根据证据9的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及其附图,分隔壁6的作用是在使用清洁剂时,使得清洁剂不会附着到其他部件上,因此该部件被设置为垂直于空调翅片组件平面的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挡风板的结构与作用均不相同。故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9的技术方案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其技术方案未被证据9公开,具备新颖性。
第七,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0的新颖性。原告认为,证据10的左侧支撑部70的凸缘具有挡风的作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挡风件,且证据10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本专利直接采用U型管支撑翅片组件,角形架与翅片组件端部紧密贴合;而证据10的左侧支撑部70采用钩部与端板孔部之间的勾连结构支撑热交换器,故两者结构不同。且由于容纳U型管及容纳钩部两个空间的存在,证据10与本专利的流体动力学特征不同。其次,根据证据10中文译文说明书的附图5,虽然证据10的左侧支撑部70的凸缘在一定程度上遮盖了U形管,但根据证据10说明书及其附图的记载,左侧支撑部70并不具有向缝隙方向延伸的突出的长条状结构。最后,证据10中文译文最后三段记载了证据10构造的作用为使热交换器的设置变得简单。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0的技术方案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其技术方案未被证据10公开,具备新颖性。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基于此,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8亦具备新颖性。原告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备新颖性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根据该规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另一份对比文件的内容易于想到的内容,或者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第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8和证据3的结合、证据8和证据5的结合、证据8和证据7的结合、证据8和证据10的结合或者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有创造性。
如上所述,证据5、7、8、10并未本专利中的挡风件结构,进而亦未公开通过在角形架与翅片组件之间的连接缝隙处设置长条状挡风件,以加大此处的阻尼系数,保持与蒸发器其他翅片位置相近的进风速度,均衡换热面积,有效解决出风不均、凝露严重的隐患。且证据3系因U型管部位与空气接触所形成结露,并通过将热交换器两端用发泡材料覆盖以阻断空气,防止结露的产生,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及所面临的技术问题均不相同。另外,根据现有技术,上述挡风件结构及其带来的技术效果亦非本领域公知常识,原告亦未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为公知常识。故而,上述证据未能给出在角形架与翅片组件之间的连接缝隙处设置长条状挡风件的技术启示,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8和证据3的结合、证据8和证据5的结合、证据8和证据7的结合、证据8和证据10的结合或者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的结论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第二,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和证据3的结合、证据6和证据5的结合、证据6和证据7的结合、证据6和证据10的结合或者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以及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证据2和证据5的结合、证据2和证据7的结合、证据2和证据10的结合或者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有创造性。
本院认为,证据2公开了一种可匹配不同功率的分体室内空调器,根据其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及其附图可知,其并未公开本专利的挡风件,亦未公开通过在角形架与翅片组件之间的连接缝隙处设置长条状挡风件,以加大此处的阻尼系数,保持与蒸发器其他翅片位置相近的进风速度,均衡换热面积,有效解决出风不均、凝露严重的隐患。证据6亦未公开本专利中的挡风件,基于与前文相似的理由,被诉决定关于以证据6或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的创造性评价的结论正确。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此,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8亦具备创造性。此外,原告的其他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审查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奥胜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奥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王 东
人民陪审员闫 新
人民陪审员 张 利
二○二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法 官 助 理郑 达
技术调查官 刘雪飞
书 记 员 于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