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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长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四川恒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03民初2164号之一
原告:河间市长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顾柏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世勇,系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
被告:四川恒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河间市长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四川恒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河间市长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间市长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间市长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6元减半收取1633元,保全费1261元由原告河间市长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姚霞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