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0103执346-1号
申请执行人河间市长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河间市长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间市长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间市长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5)七民初字第70051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河间市长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强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