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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长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七民保字第70012号
原告河间市长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北石槽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顾柏树,该公司经理。
被告内蒙古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内蒙古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项目部。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间市长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内蒙古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项目部银行存款8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间市长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内蒙古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项目部银行存款8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担保人兰州融创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兰州市安宁区十里店街道安宁东路53之12号第1单元14层14**室【兰房权证(安宁区)字第380363号】房屋产权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王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