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七民保字第70013号
原告河间市长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
法定代表人顾柏树,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甘肃项目部,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负责人*保利,该项目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间市长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甘肃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甘肃项目部银行存款4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间市长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甘肃项目部银行存款4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街道西站西路48号第4单元5层505室【兰房权证(七里河区)字第354046号】房屋产权手续。
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街道西站西路48号第4单元5层507室【兰房权证(七里河区)字第354051号】房屋产权手续。
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街道甘南路384号【房权证兰房(城私)产字第138321号】房屋产权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王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