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252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卓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雅园社区金开喜科技园办公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779987952M。法定代表人:傅定安。
被执行人东莞裕汇华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街道石美社区友谊路**科曼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46WF1A。法定代表人:谢桂华。
申请执行人广东卓众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裕汇华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粤19民终31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48026.45元及相应的滞期费,并承担诉讼费57374.53元和本次执行费1829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1971执2529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沛潮
审判员 杨方军
审判员 周小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赖文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