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971民初2812号
原告:东莞市卓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国际商会706号。
被告:东莞市悦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平绿色路28号402。
原告东莞市卓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悦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向原告东莞市卓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一审受理费通知单》等法律文书。但原告东莞市卓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预缴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卓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