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五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平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云南五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2民初1718号之一
原告:云南平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渡街道办事处中营社区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1幢1层。
法定代表人:黄永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晶,云南凌云(曲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五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砚山县江那镇七乡大道兴城大街27号。
法定代表人:马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跃金,男,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平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五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云南平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南平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平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8元,减半收取计1029元,由云南平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援朝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