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2民初1635号之五
原告:***,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初中文化,住云南省马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道晃,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五联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砚山县江那镇凹塘新村旁。
法定代表人:马跃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五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砚山县江那镇七乡大道兴城大街27号。
法定代表人:马尊,该公司董事。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跃金,男,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丹,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五联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云南五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于2021年9月26日以诉讼中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且二被告以“听湖翡翠二期”的两处房产及奥迪车一辆抵扣部分工程款项,案件暂无需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72元,减半收取计3236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王 强
审 判 员 张援朝
人民陪审员 李若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