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际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翔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翔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执异4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上海安际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沪华东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杨志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会,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翔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执行人:上海翔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第三人:王奔,男,1979年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马甸镇侯梁村梁庄组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安际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翔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翔奔建筑公司)、上海翔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主张第三人王奔作为被执行人翔奔建筑公司的唯一股东,应依法对被执行人翔奔建筑公司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申请追加第三人王奔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受理该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现已查明:被执行人翔奔建筑公司前称上海丁巨室内装潢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经核准依法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股东韩鸿生(出资40万元、占股40%)、陈银康(出资30万无、占股30%)、马伟林(出资30万元、占股30%);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2008年3月6日,王奔与上述三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述三股东将各自在公司的股权按出资的价格转让给王奔,王奔在转让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向上述三股东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等。当日作出股东会决议,明确股权转让后,公司持股情况为王奔出资额100万元、出资比例100%等。2008年3月12日,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海丁巨室内装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翔奔建筑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之后,公司章程载明股东王奔、出资1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为股东在公司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等。2008年3月20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翔奔建筑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实收资本100万元、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等。2012年5月,翔奔建筑公司作出股东决议,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至600万元,王奔增加出资额500万元。根据上海宏创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明确“截至2012年5月9日止,贵公司已收到王奔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伍佰万元整。股东以货币出资……截至2012年5月9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600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600万元”等。
2018年1月19日,王奔与张大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王奔将其持有的翔奔建筑公司100%股权作价600万元转让给张大华,附属于股权的其他权利随股权的转让而转让等。之后,公司的章程载明股东张大华、出资600万元、出资时间2012年5月9日等。
2018年3月7日,张大华与王奔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张大华将其持有的翔奔建筑公司100%股权作价600万元转让给王奔,附属于股权的其他权利随股权的转让而转让等。之后,公司的章程载明股东王奔、出资600万元、出资时间2012年5月9日等。2018年3月20日的营业执照上显示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600万元等。
2019年5月17日,本院作出(2019)沪0118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翔奔建筑公司、上海翔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安际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同年8月2日,经上海安际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以(2019)沪0118执5780号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高消费令,于10月25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被执行人的企业登记信息、(2019)沪0118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8执5780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明。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本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9)沪0118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根据被执行人翔奔建筑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作为自然人股东依法应对其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申请人要求第三人王奔共同清偿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王奔为申请执行人上海安际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翔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翔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王奔对(2019)沪0118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被执行人上海翔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翔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欠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安际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韩 燕
审判员 邓秀明
审判员 诸文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方成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