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际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安际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翔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翔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8民初4838号
原告:上海安际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原名称上海安际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会,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思源,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翔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翔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安际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翔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翔奔投资)、上海翔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翔奔建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潘志毅独任审判。本案于2019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会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安际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翔奔建筑于2015年10月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翔奔建筑向原告购买木质防火门,交货时间为同年10月29日,交货地点为闵行区安宁路凤凰景苑二期,付款条件及期限为合同签订后付总货款的6%、货到现场付10%、安装完成,消防验收通过付到98%,2%作为质保金,质保期1年。2018年1月,被告翔奔投资出具承诺书,内容为翔奔建筑委托原告供应及安装闵行区安宁路凤凰景苑二期木质防火门。因翔奔建筑于2016年底无力支付货款,由同一法人名下关联公司翔奔投资以银行远期支票方式支付20万元。后原告向银行提示付款,因翔奔投资账户余额不足发生退票。同时由于翔奔投资资金紧张,另外的支票仍无法兑现,经双方协商决定更换支票。翔奔投资最后承诺于2018年1月31日前以支票方式支付10万元,同年3月31日前再以支票方式支付10万元。如再无法兑现,本公司将承担全部责任。之后被告仅支付4万元,余款16万元至今未付,故原告遂诉诸本院。
原告上海安际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为此提交购销合同、承诺书各1份、支票6份、退票通知2份及微信聊天记录1份,以证明两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16万元的事实。
被告翔奔投资、翔奔建筑均未作答辩。
鉴于两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翔奔建筑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供货后,被告翔奔建筑未按约支付相应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翔奔投资出具承诺书并承诺付款,系债务的加入,应承担共同付款的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翔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翔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安际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6万元;
二、被告上海翔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翔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安际防护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6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计1,90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志毅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顾雯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