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际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安际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云龙区鑫升门窗经销处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民初3218号
申请人:云龙区鑫升门窗经销处,住所地徐州市建国小区**楼**103。
经营者:马全升。
被申请人:上海安际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沪华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志敬,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云龙区鑫升门窗经销处与被申请人上海安际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安际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60万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云龙区鑫升门窗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安际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60万元。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保全费3520元,申请人云龙区鑫升门窗经销处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征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