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际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安际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翔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翔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执恢83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安际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会,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翔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上海翔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执行人:王奔,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上列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安际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翔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翔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的(2019)沪0118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上海翔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翔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安际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6万元;二、被告上海翔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翔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安际防护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6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届期,被告上海翔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翔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安际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后,本院以(2019)沪0118执5780号立案执行。2019年10月23日,该案因被告上海翔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翔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20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上海安际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王奔为被执行人。本院作出(2020)沪0118执异43号执行裁定,裁定:一、追加第三人王奔为申请执行人上海安际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翔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翔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二、第三人王奔对(2019)沪0118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被执行人上海翔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翔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欠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安际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据此恢复执行,并于2020年7月25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翔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翔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奔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三被执行人于2020年8月4日前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三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三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沪A5XXXX的车辆,该车辆未扣押,暂无法处置。三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有价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9月21日,本院依法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月华
审判员  徐媛媛
审判员  沈庆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费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