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际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安际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千翔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民初8505号
原告:上海安际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敬,总经理。
被告:千翔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李岱容,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安际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千翔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安际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安际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邓 鑫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郁丽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