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钜华公路标线涂料有限公司

衡水新华油漆有限公司、***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1127刑初222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衡水新华油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979043X,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赵圈镇桥头村。
诉讼代表人***,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衡水新华油漆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告人***,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于衡水市桃城区,汉族,初中文化,衡水新华油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住衡水市桃城区。2014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行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监视居住。
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衡水新华油漆有限公司、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衡水新华油漆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3年,被告单位衡水新华油漆有限公司为承揽衡水城市规划道路标线工程,向时任衡水市交警支队支队长李某行贿30万元,被告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立案决定书、衡水新华油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衡水新华油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衡水华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衡水市桃城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出具的证明、中国农业银行进账单、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张某1、张某2、张某3、魏某、康某、时某的证言、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衡水新华油漆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系直接责任人员,亦构成单位行贿罪。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告单位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衡水新华油漆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