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破2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实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徐兆明。
本院根据***的申请于2020年6月23日裁定受理上海实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年7月15日指定上海迪一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上海实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上海实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莘松路支行的账户(账号:XXXXXXXXXXXX********)及交通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的账户(账号:XXXXXXXX********X1348)被我院采取保全措施。为履行管理债务人财产之职责,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债务人上海实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银行账户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已裁定受理上海实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管理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债务人上海实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莘松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账户及交通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账户全部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秦征
审 判 员 杨磊
人民陪审员 刘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孙静
书 记 员 孙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