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破2号之三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上海实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甲智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实甲智能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本院受理此案后,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发出了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书,公告了债权申报通知,调查了职工债权,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并制作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现已经债权人、债务人核查通过。2021年7月16日,经本院裁定的无异议债权金额为16,127,983.97元,而经管理人清收,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为3,702,333.73元,已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另外,经管理人委托,上海文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实甲智能公司截止2020年6月23日破产受理日的财务状况作了专项审计,截止破产申请受理日,实甲智能公司的资产总额为3,500,380.95元,负债总额为9,248,406.06元,所有者权益为-5,748,025.11元,资产负债率264.21%。审理中,亦无相关主体提出重整、和解申请。综上,管理人提请本院宣告债务人实甲智能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依法开展的对债务人实甲智能公司的接管和调查,结合债务人实甲智能公司破产受理日的资产及负债情况,可以认定实甲智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上海实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张晓霞
审 判 员 秦 征
审 判 员 诸海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 静
书 记 员 孙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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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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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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